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有关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比照其他省市收费情况,制定了我区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区分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三、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证机构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在公证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2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