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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8〕512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国有资源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财非税规〔2017〕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的矿业权,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或委托市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40%、自治区30%、市30%的分成比例,旗县市区不参与分成。缴库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上述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级国库,市级分成的30%通过自治区财政非税专户拨付到市财政非税专户,由市财政局缴入市级国库。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或委托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40%、自治区30%、市30%的分成比例,旗县市区不参与分成。缴库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上述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级国库。

  三、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并由旗县市区负责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40%、自治区30%和旗县市区30%的分成比例,市本级不参与分成。缴库时,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旗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旗县市区财政非税专户,由旗县市区财政局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和旗县市区级国库。

  四、鉴于普通建筑材料用沙、石、粘土均为小型矿产资源,普通建筑材料用沙、石、粘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一次性缴纳,不实行分期缴纳的办法。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9日起执行。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收到本《通知》期间,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事项,如与本《通知》中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pdf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