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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8〕495号

市发改委、水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如因收文时间晚等原因,未在4月1日后按新标准执行的,要及时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缴款人。

  二、请各地区相关部门认真测算减收额,并于2018年5月18日之前,将2017年实际征收的金额及本年度降费降负金额报送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同时将电子版报送财政内网“非税收入管理科”文件夹或邮箱58386243@qq.com。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报送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市地税局负责报送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旗县)情况;乌兰察布电业局负责报送全市范围内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分旗县)情况。

  联系人:周智佳

  联系电话及传真:8303709

  附件: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