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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乌财贸[2018]372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2]901号)和相关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各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贸【2012】901号)有关规定,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支持重点包括:养老社区等公共服务业;商贸、物流等服务业;“互联网+”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二、申报条件

  凡在乌兰察布境内登记注册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推荐本地区项目。

  认真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初评工作,使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重点突出,公开透明,有较强的示范性、广泛性;

  加强项目审核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旗县财政局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实地勘察报告及《2018年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报》(附件1)、《申报项目审核评价表》(附件3)、项目责任书(附件4)、承诺函(附件5)。

  (二)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文本,主要内容:

  1、《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及基本情况;

  3、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特色及现有基础条件;

  4、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5、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数额及用途;

  6、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项目研究结论与建议;

  8、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

  9、项目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10、企业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2018年新建企业除外);

  11、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要附设计图纸及预算书;

  12、购买机械设备的项目要注明型号,价格等。

  1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报送文本格式要求:申报材料一式2份,书面材料A4纸张规格根据科研报告内容顺序统一打印,上报材料暂不用装订,待市财政审核通过后方可装订。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由旗县财政部门填写《2018年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通过财政内网统一上报。同时将附件2《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及续表另报3份。

  五、申报时间:

  各旗县对上报项目认真审核,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上报,请务于2018年4月底前将有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附件:

  1、2018年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审核评价表;

  3、项目责任书;

  4、项目承诺函。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