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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8〕32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服〔2014〕2755号)有关要求,制定了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苏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分为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100-15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200-10000元/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按下限收取。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1500-3000元/件

  10-50万元(含50万元):3-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2-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1%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0.5%

  (三)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阶段的收费标准,代理一个案件有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按照第一个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授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酌情减免基层法律服务费。

  五、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做好收费项目、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31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