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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乌发改价费字[2018]42号

各旗县市区发改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7]987号)文件精神和《乌兰察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乌发改价费字[2017]564号)的通知,特制定我市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机动车车型和机动车收费标准

  (一) 小型机动车:半小时内停车免费,超出半小时后

  按1小时(含1小时)2.00元/辆收费。

  白天时段为7:00(含7:00)至19:00(含19:00)。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出半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00元/辆计费,超出1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后加收1元/辆,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夜间时段为19:00(不含19:00)至次日7:00(不含7:00)。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出半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00元/辆计费,超出1小时后,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每2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2小时减半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限价20元。

  (二)中型机动车:半小时内停车免费,超出半小时后,按1小时(含1小时)3.00元/辆收费。

  白天时段为7:00(含7:00)至19:00(含19:00)。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出半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3.00元/辆计费,超出1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后加收1.50元/辆,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夜间时段为19:00(不含19:00)至次日7:00(不含7:00)。停车半小时内免费,超出半小时后,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3.00元/辆计费;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每2小时加收1.50元/辆,不足2小时减半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限价30元。

  (三)摩托车(电动车):1小时以内(含1小时)至5小时0.5元/辆.次,6-24小时1元/辆.次。

  (四)停车时间未超出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及停车时间未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减半收取停车费。

  (五)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要求

  (一)停车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停车收费为最高限价,不得自行提高,下浮不限。收费单位须领取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必须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停车场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

  (三)公示的内容包括: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收费标准、停车场名称和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泊位数量。

  (四)对无停车场标志牌以及不使用或不提供税务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对不按规定收费的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此收费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