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7[157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2005]4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变更自治区血液中心血液收入管理办法的复函》(内财非税函[2017]41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临床用血价格及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临床用血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参照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二、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包括采
集、储存、分离、检验、血袋及耗材等相关费用。
三、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
格、配血费和储血费。配血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医疗服务配血项目相应等级标准执行,储血费收费标准为15元/袋。
四、采供血机构为所辖旗县医疗机构供血,可收取送血服务费。采供血机构为所辖市区医疗机构供血,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送血计划:对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服务;对计划外送血,可收取送血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送血往返5公里(包括5公里)内收20元,往返超过5公里,每公里加收2元。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
五、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临床供血收费专用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临床用血相关收费的复函》(内发改办复字[200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162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