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教科体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通知》(内财教【2018】68号)文件精神,请各地尽快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教【2007】1478号),重点支持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及公共条件平台建设等。
2018年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项目补助额度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教【2007】1478号)规定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有利于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素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项目申报必须以课题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联合申请项目的申请各方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
(四)申报单位需拥有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学科与梯队结构合理;具有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及运行管理经验;
(五)课题负责人须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拥有固定单位,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所有课题申请人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的申报,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
(六)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2018年其他类别的自治区科技计划。
三、申报材料
申报引导奖励资金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二)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五)与科技创新项目成果转化相关的项目及产品认定文件,经有关部门或组织确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市财政局、科技局要求的其他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四、申报及评审
(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和汇总,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由财政牵头,联合科技部门以正式文件行文上报。其中:《科技创新引导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由两个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审定后加盖本部门公章,随申请文件联合上报。
(二)每个旗县市区及市直单位限报1-2项。
(三)上报时间:2018年2月26日前。
(四)旗县市区财政局、教科体局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一式2份(市财政局、科技局各1份)。项目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市财政局7份,市科技局1份,同时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内网“旗县市区上报-教科文科”上报。
五、其他注意事项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报、多头申报以及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各旗县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自治区财政厅将对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张红霞 8303710
市科技局计划成果科 韩云鹏 8181120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