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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4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8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内农综办[2018]6号)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2013-2020)年》;支持生态综合治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绿色屏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进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机制创新样板区。

  二、项目安排及政策规定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选项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模式,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地区和缓冲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3、投入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旗县为单位平均计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投入不超过1500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亩均财政投入不超过1300元,允许在建成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允许对2010年以前的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建成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投入不超过1100元。各旗县市区可以在国家、自治区农发办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适当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项目要求。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改良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建设不低于1000亩,饲料地建设不超过5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要严格控制饲料地建设规模,饲料地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原饲料地、弃耕地等可耕作土地上,不得开垦草原,在严重缺水地区和自治区确定的限制开发区不准搞饲料地建设。

  2、投入标准。原则上草原建设亩均财政投入不低于220元。灌溉人工种草1000元/亩,旱作人工种草220元/亩,饲料地1000元/亩,改良草场180元/亩,划区轮牧50元/亩,土地沙化治理500元/亩。以旗县为单位,畜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资不超过草原建设项目财政总投资的30%。每个家庭牧场示范户的畜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可以达到8万元。草原建设项目用于畜牧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化棚圈、青贮窑、药浴池、饲草料加工点等。

  三、试点项目

  鼓励各地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财发【2015】30号)要求,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开展试点。旗县农发办可会同相关银行,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扶持对象资质、项目立项条件、简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逐级报送自治区农发办备案。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4、项目安排。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成熟一个,立项一个,随时上报,自治区农发办单独批复项目计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1、总体要求。各旗县市区农发办按照《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国农办【2014】111号)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新机制。旗县农发办要严把项目申报审核关,对“审核不力、把关不严”出现问题,按照“谁出问题、谁承担”原则,依规给予处罚。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涉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申报面积不低于1000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申报面积不低于500亩。在同等条件下,对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不允许以投工投劳方式安排自筹资金。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

  按照自治区农发办《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的通知》(内农综办【2016】45号)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组织申报,旗县农发办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及时向市办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市办委托评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合格上报自治区农发办,自治区农发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待批复后方可实施。

  四、有关标准和费用

  (一)建设标准。高标准农田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分项措施投入比例。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3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建项目,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科技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农综办[2007]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安排使用科技推广费,凡涉及种畜、果树的品种和技术不予支持。科技推广费的提取,旗县如果不具备条件或没有合适的科技推广项目,可少安排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费,以旗县为单位安排科技推广费应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6%以内,各地要认真安排使用科技推广资金,不能一方面不切实际地提取安排科技推广项目和资金,另一方面又挤占挪用或大量结转科技推广资金。

  (四)工程管护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农综办[2008]112号)有关规定,规范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工程管护费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看护费”,各地应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在符合开支范围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农民参与项目管护,建立责权利匹配、正向激励的管护机制,按照工程管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实行县级报账制和有关程序使用工程管护费,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五、计划编报和审批

  (一)加强项目储备。各旗县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超前谋划和储备项目,扎实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项目设计

  1、设计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和初步设计,依照国家农发办滚动计划编制细则中《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2、按项目区编设计。以旗县为单位凡确定二个或二个以上项目区的,按项目区单独编设计,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投资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各单项工程坐标数据要完整)。

  3、要高度重视设计工作。旗县农发办对设计编制工作负有指导把关责任,要时刻关注、严格把关、密切配合。设计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在充分了解农民意愿和对项目区现有基础设施普查清楚前提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编制,尽可能避免在施工中进行调整。

  (三)申报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初审。各地报送的项目申报计材料,市农发办进行初审,从材料的完整性、政策制度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凡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的一律退回,修改完善重新上报。

  2、项目评审。市办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材料,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要求各地报送的项目可研或设计要达到行业规范要求,设计图清晰准确、设计内容详细,投资概算有定额依据。

  (四)计划编报

  1、上报材料包括:⑴上报文件,旗县财政配套承诺(不承担配套旗县除外),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分析评价报告,计划编报说明,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⑶设计图表,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各单项工程设计图,管网布置图等,附表主要指市办要求使用的14类表格,⑷科技推广实施方案(不安排科技推广项目的除外),⑸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征求农民意见材料,即由村委会出具的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大会决议,规划的田间路、防护林需占用农户耕地签证材料,⑹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签证表,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承诺证明(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级农发机构对实施方案审核和实地考察情况的审核意见材料(在上报审核意见材料时附《申请表》和《合规性审核表》);耕地租赁(承包)合同,申报单位资质材料(包括当地职能部门出具的注册或认证、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

  2、上报时间。应于2018年2月26日前报送市农发办,上报材料纸质文档7份(可研2份,设计5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项目计划表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各地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质量以及是否按时报送材料,将纳入工作考核范围予以考核。

  各旗县农发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时完成2018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材料的,市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五)计划审批

  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各旗县农发办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如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市农发办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核实,调整或终止项目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可行的,应于立项当年12月底前申请的方可批复。申请项目调整由市农发办批复,并将调整后的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申请项目终止的报自治区农发办审批。

  六、其他

  (一)推动项目“上图入库”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一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旗县农发办要求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坐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有条件的旗县,可以加强与国土部门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统先行开展“上图入库”工作。

  (二)支持配合涉农资金整合

  要树立大局意识,凡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纳入涉农资金整合的旗县,应在上报项目计划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单作说明:一是农业综合开发统筹整合其他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需说明整合渠道资金数额、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等情况;二是被统筹整合用于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需说明被统筹整合资金数额,不用说明资金整合用途。

  (三)依法行政、秉公用权

  旗县农发办要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依规行使项目申报审核权,把好立项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违反、谁担责”原则,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