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7]159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化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有关精神,现就改革我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盟市、旗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分工方式及定调价程序执行。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项目规范。驻呼的自治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共同管理。各盟市在制定或调整本地区价格时,可参考驻呼的自治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各盟市继续执行自治区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自治区已制定出台的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四、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医改政策得到落实。
五、各盟市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17)版》另行下发。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