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非税规〔2017〕25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和交易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1〕56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