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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7]156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依据国家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规定,经综合测算与充分论证,制定第二批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病种
  第二批按病种收费病种主要有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皮下组织、乳腺和烧伤疾病,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肾脏和泌尿道疾病,耳和乳突疾病等六类疾病32个病种。
  二、 实施范围
  我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统一实施,凡疾病诊断名称及主手术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愿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 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府,各级公立医院根据等级执行相应标准。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全部费用(全血和成分血费用除外)。在病种规定费用之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化为门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 医保政策
  各地医保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合理确定相关病种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分担比例,做好收付费政策的衔接。按病种收费实行单独结算系统,使用新版疾病及手术分类编码(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2016版、手术分类与代码2017版);住院人次和费用单独统计和核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元定额、人头人次比指标结算体系。
  五、 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
  六、 规范管理
  (一)各级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及时调整信息系统,使用新版疾病及手术分类编码(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2016版、手术分类与代码2017版)。
  (二)各级公立医院应加强费用控制,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合理收入。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按病种收付费的政策衔接、宣传和信息统计,确保按病种收付费工作顺利实施。
  (四)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按病种收费统计制度,加强按病种收费的监测评估与管理考核,于每月2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上报上月按病种收费统计情况(见附件2)。统计内容包括本地区所有按病种收费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各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自治区将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按病种收付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