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5〕70号)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和财政缴存补贴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核定参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6]60号)。事业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财政缴存补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差额预算单位财政缴存补贴部分,按财政供给工资的比例同比例进行补贴。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起缴、停缴时间确定
1、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或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年内退休人员,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从批准的退休月份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暂按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法定年限,以职工个人身份证出生月份确定,从次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审核后出现按身份证确定退休时间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时间不一致的,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时间为准进行调整;
4、年内职工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程序
1、市直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经办人员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年检、提取准确的人员信息电子数据,按规定录入2017年12月份工资总额;
2、市直各单位经办人员持2017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业务科室出具审核单和补贴凭证并签字加盖业务科室章;
3、审核完成后市直各单位经办人员持财政业务科室出具的审核单、补贴凭证和录入好的人员信息电子数据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审核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单位逾期不办理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财政补贴的,其后果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
六、财政补贴部分的支付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直接支付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中。按照个人先缴,财政后补的原则,单位在申请支付财政补贴部分时,需向市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一并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存原始凭证。经市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审核后,由预算科占年初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经费,通过“预算执行一体化系统”下达可执行指标,单位据此指标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中。
201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支付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可根据科内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上述期限内集中安排时间进行审批。单位逾期不办,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缴有关事宜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职工个人银行卡直接扣款或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对于本单位逾期人员,应依据住房公积金逾期催缴通知单对所欠部分进行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