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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 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旗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和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7〕1201号)文件精神,按照因素法,现一次性下达你旗县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万元,请列入2017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130124款“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中。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你旗县接文后,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财农〔2016〕828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备案的通知》(乌财农[2017]1408 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拨付项目资金时实行严格的旗县财政报账制。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发放社员工资补贴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旗县)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