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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草原生态 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续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备案的通知

乌财农〔2017〕1410 号

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你旗县(市)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后续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农牧民增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7〕1202号),并按照市领导批示同意的《关于对2017年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发展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的请示》(乌财农[2017]105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

  支持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后续产业发展,宣传国家惠民政策,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引导牧民调整种养结构,确保牧民持续、稳定增收。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扶持的原则;突出规模化、标准化建设,注重品牌建设;项目建设以农牧民养殖合作社、牧民联户、家庭牧场等新型农牧民经营合作组织自主建设为主、财政以奖励的形式投入为辅;资金向产业优势、规模经营项目区倾斜。

  二、该资金切块下达各旗县(市)区

  该资金切块下达到各旗县(市)区财政局,遵循“资金、责任、管理”到旗到县的原则,旗县以项目的形式上报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及备案,每个项目安排30-35万元。

  三、项目方案制定原则

  (一)支持范围及方向:此项资金用于全市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后续产业的发展,支持农牧民开展养殖基地建设及优势产业发展,通过财政资金的支持,扩大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稳定牧民增收。支持各地农牧业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农畜产品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力度, 引导农牧民调整种养结构,加大设施畜牧业建设力度,增强主动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农牧业发展。

  (二)支持对象: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企业及乡镇、村委会等进行申报。申报项目专业合作社在乌兰察布市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企业在乌兰察布市境内注册,且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条件,2015年10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设立条件也要满足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往年度扶持过的合作社、企业三年内不得进行申报。

  四、有关备案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财农[2016] 828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农牧业发展的重点和关键环节等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并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

  (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拟支持的项目通过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上报文件还应附报旗县(市)区具体通过意见。

  (三)市财政局对上报备案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旗县上报的排序通过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立项支持。

  (四)为确保资金下达的时效性,凡未按照市局要求时限上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市局将未能备案的资金再次分配到其他已按时限上报的地区。

  (五)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内财办农[2005]26号)文件要求,经当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文本处理后报送2份,并将电子原始数据发至wlcbnck@126.com。(文本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录并编号,印章要齐全)。

  (六)请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务必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2017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续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候。

  联系人:刘瑞  联系电话:0474-8303711

  附件:2017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续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