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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通信管理局 经信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内财资〔2017〕1183号

各盟市财政局、经信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经信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一、认真编制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结合所辖县区政府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农民用户宽带使用需求等因素,核实、确定本辖区所申报行政村清单,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纳入试点申报范围,编制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财政厅,并抄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公示试点地区未通村和升级村清单。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对列入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地区未通村和升级村名单进行公示。
  三、制定支持政策协议。列入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地区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支持电信普遍服务拟与中标实施企业约定承诺的支特政策协议,书面报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公开招标,选定具体实施企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文件协议范本,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各试点地区电信普遍服务实施企业。
  五、签订协议、合同。招标完成后l0个工作日内,试点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实施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承诺支持政策等,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备案。招标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财政厅与试点实施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责任等,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试点企业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完成试点工程。
  六、落实相关政策。试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工程建设期间具体落实本地区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同时做好本地区试点工程(盟)市、(旗) 县、(苏木)乡、(嘎查)村四级工程协调工作,为中标企业工程实施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七、组织竣工验收。由试点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验收,向社会公示。验收及公示情况于试点任务竣工2个月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