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3分执行;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标准同步调整。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7分,按每千瓦时0.2829元(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下同)执行。内蒙古东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不做调整,仍按每千瓦时0.3035元执行。
三、适当疏导蒙西地区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矛盾。本次疏导超低排放装机容量386.2万千瓦,超低排放装机容量累计疏导900万千瓦。
四、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蒙西电网原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按征收标准同步降低。蒙东电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空间已全部用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此次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蒙西电网要按照确定的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不含税),做好电价结算工作。7、8月份收取用户电费时,扣减自4月1日起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电价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