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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3分执行;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标准同步调整。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7分,按每千瓦时0.2829元(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下同)执行。内蒙古东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不做调整,仍按每千瓦时0.3035元执行。
  三、适当疏导蒙西地区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矛盾。本次疏导超低排放装机容量386.2万千瓦,超低排放装机容量累计疏导900万千瓦。
  四、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蒙西电网原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按征收标准同步降低。蒙东电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空间已全部用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此次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蒙西电网要按照确定的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不含税),做好电价结算工作。7、8月份收取用户电费时,扣减自4月1日起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电价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