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发改费函[2017]448号

中共内蒙古党委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内蒙古党校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标准的函》(校字[2011]26号)收悉。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党委党校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11]3300号)有效期已满,根据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学费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含论文答辩费),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学费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17年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2017年7月2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