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战略决策,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推进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改革,激发旅游市场活力,促进我区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响沙湾旅游区等20家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第二批),实行市场调节价(见附表1)。为保持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放开景区在调整门票价格前应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见附表2)。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过高、调整频率过快的景区,可调整其管理形式,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由投资运营方根据《价格法》、《旅游法》及市场需求,自行确定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列入盟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景区目录清单。
三、放开景区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对儿童、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按规定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放开景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景区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包括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景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
五、各盟市应加强对放开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开展多部门综合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恶意竞争、价格欺诈、捆绑销售、强制消费、欺客宰客、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扰乱价格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盟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放开景区上一年度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见附表3)。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放开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景区名单(第二批)2、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备案表附件3、景区价格信息年度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