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发改委统一部署,2017年7月24日自治区发改委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我市居民电价每阶相应下调0.015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价格相应下调0.007元/千瓦时,供电企业7、8月份收取用户电费时,应扣减4月1日起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7分,按照每千瓦时0.2829元(含税,含脱硫、脱销和除尘)执行。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