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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财农〔2016〕483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规[201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旗县(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上级两部门印发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分别上报上级农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除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以外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项目,市财政综合考虑各旗县(市)区粮食等主要农畜产品产量、农产品区划布局、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下达资金控制数。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择优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上级财政备案。
  二、旗县(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要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管理情况,按照农业厅和财政厅文件要求报送总结。无明确要求的,于次年3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总结材料。
  三、2014年5月28日乌兰察布市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财农[2014]419号)同时废止。推广与服务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