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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财农[2016] 828号

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6]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乌兰察布市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1日

乌兰察布市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旗县市(区)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林业种植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2年以上,有合法的登记手续,农区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牧区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 户,并且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牧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成立,符合我市优势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大。
  (六)经营记录良好。近两年没有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纳税、金融信贷、环保等违法处罚记录。
  第五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内容:
  (一)改善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专业生产急需的水、电、路配套及圈舍、窖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支持延伸服务链条的包装、初加工等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及先进技术推广运用。支持购置小型农牧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及信息等设备;支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技术培训。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畜产品和农村牧区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三)市场推广和建立生产标准规范。支持开展无公害、绿色等农畜产品质量认证;支持统一包装,申请商标,树立品牌;支持以参展、办展、办节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支持按照无公害等农畜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专业生产标准规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品种改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