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发〔2016〕107号)的有关精神,切实降低公路交通运输成本,减轻公路运输企业及从业者负担,进一步促进我区公路交通运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高速公路条例》,结合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重新核定和规范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规定执行。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车辆通行费计收方式
1.车辆通行费的计收分为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方式。
2.货运车辆及客货两用车辆行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原则上按计重收费方式计收,当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收费方式计收。属于高速公路辅道的经营性二级公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计重收费方式计收。
3.客车行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按车型收费方式计收。
(二)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
1.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尾数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3.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
4.鉴于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未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3)执行。
5.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6.对于行车执照核定吨位与实际车型不符或不好认定的大型载重运输车,按照实际车型确认,不能认定的可按照实际轴数确定车货总吨位,扣除该车自重计收通行费。
7.对于牵引半挂车,核发牵引车和挂车两副牌照的车辆,牵引车单车行驶的,按单车征费计量收取通行费;牵引车与挂车合并行驶的,应按照被牵引的挂车载质量计收通行费。
(三)计重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1.计重收费标准(附件4)
(1)以公路等级划分计重收费的基础费率。全封闭高速公路基础费率为0.07元/吨·公里;非封闭一级公路基础费率确定为3元/吨·车次;属于高速公路辅道的经营性二级公路,独立桥粱及隧道的费率确定为2.5元/吨·车次。
(2)包茂高速公路包东段计重收费标准分别为: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一级公路收费站和达拉特旗过境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3)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内发改费字﹝2013﹞2483号文件,载货类汽车执行 0.09元/吨·公里的基础费率,客车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
2.计重收费方式
载货类汽车以收费站实际计量确定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车货总重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3.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费计费办法
(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4.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大件运输车辆和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认定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321号)执行。
5.其他相关事宜
未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客车和货车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客货两用车辆按照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
三、特殊情况通行费计收方式
根据《内蒙古高速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对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运行和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计收通行费。
(一)丢卡、损卡车辆。通行卡(通行凭证)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联网系统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与本站单向可达最远端站费率计费。通行卡补偿工本费按20元收取。
(二)倒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对里程难以确定,驾驶人又不能提供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与本站单向可达最远端站费率计费。
(三)U型行驶车辆。对误入高速公路站点的车辆,同一站点驶入驶出,30分钟以内,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被劝返并由同一站点驶出且超过30分钟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否则,按路网中与本站单向可达最远端站费率计费。
四、贯彻和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利民惠农相关政策
(一)一级公路和经营性二级公路免收二轮摩托、三轮摩托以及载质量4.5吨以下的从事田间作业的农机车辆。载质量2吨以上从事经营性运输的三轮、四轮车辆比照同类货车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抢险救灾车辆予以免费通行。
(三)为减轻农村牧区的农牧民负担,对于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核实确属收费站周边村庄农牧民自有且经常通行收费站的小客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适当给予通行费减免优惠,减免幅度和减免范围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减免范围控制在收费站周边10公里以内的村庄,但要严格控制减免数量,并报送本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本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上级部门备案。
(四)国家和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而另行制定实施的通行费优惠政策遵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规范程序,加强收费监管
(一)对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必须符合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公路的技术等级、公路的路况、公路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计重设备的质量和精度必须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实施收费,对于检定合格后的计重设备,其精确度不低于±5%。
(二)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存入财政专户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公示程序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要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通行费收入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材料。对于瞒报通行费收入、相关材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收费公路不及时养护致使路况破损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过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管,明确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要严格按照《公路法》、《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好公路养护、水土保持、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
七、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
(一)凡新建、升级改建的收费公路的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相应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经营性和PPP模式建设的收费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二)各收费公路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要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八、其他事宜
(一)要按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整合的要求,全面做好收费软件的调整等工作,确保按期实施。
(二)除制式牌照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在本辖区内执行公务的路政执法制式车辆,本路段内公路专业养护车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抢险救灾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外,任何行政主管单位、路权经营单位、个人都不得以包缴、减免、通勤等形式免交车辆通行费。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通行费用,不准采取通过打折等办法私自降低收费标准扰乱收费秩序。
(三)本通知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0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
3.《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
4.《内蒙古自治区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2017年6月22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
第1类 | ≤7座 | ≤2吨 | 0.4 | 0.4 |
第2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0.4 | 0.6 |
第3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0.5 | 0.85 |
第4类 | ≥40座 | 10~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0.7 | 1.1 |
第5类 |
| 15吨~25吨(含2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 1.3 |
第6类 |
| 大于25吨,每增加1吨加收 |
| 0.1 |
备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比照小型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元) | ||||
一级公路 | 经营性二级公路 |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
第1类 | ≤7座 | ≤2吨 | 15 | 15 | 10 | 10 |
第2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15 | 20 | 10 | 15 |
第3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20 | 30 | 15 | 25 |
第4类 | ≥40座 | 10~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40 | 20 | 35 |
第5类 |
| 15吨~25吨(含2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
| 50 |
| 45 |
第6类 |
| 大于25吨,每增加1吨加收 |
| 2 |
| 1 |
附件3:
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
项目 类型 | 车型及规格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
高速公路(元/车·次) | 一级公路(元/车·次) | |||||
黄河大桥收费站 | 耳字壕收费站 | 达旗过境公路收费站 | 耳字壕收费站 | |||
第1类 | ≤7座 | ≤2吨 | 5 | 25 | 10 | 10 |
第2类 | 8-19座 | 2吨~5吨(含5吨) | 10 | 货车:35 | 货车:15 | 货车:15 |
客车:25 | 客车:10 | 客车:10 | ||||
第3类 | 20-39座 | 5吨~10吨(含10吨) | 15 | 货车:50 | 货车:25 | 货车:25 |
客车: 30 | 客车:15 | 客车:15 | ||||
第4类 | ≥40座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0 | 货车:70 | 货车:35 | 货车:35 |
客车:40 | 客车:20 | 客车:20 | ||||
第5类 |
| 15吨~25吨(含2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95 | 45 | 45 |
第6类 |
| 大于25吨,每增加1吨加收 | 2 | 2 | 2 | 2 |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序号 | 公路等级及分类 | 车型 | 基础费率 | |
1 | 全封闭高速公路 | 载货类汽车 | 0.07元/吨·公里 | |
2 | 非封闭一级公路 | 3元/吨·车次 | ||
3 | 高速公路辅道的经营性二级公路、独立桥梁、隧道 | 2.5元/吨·车次 | ||
4 | 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 | 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 | 4元/吨·车次 | |
耳字壕一级公路收费站和达旗过境公路收费站 | 2元/吨·车次 | |||
黄河大桥 | 1.5元/吨·车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