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发改费字〔2017〕405号
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各旗县市区发改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908号)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发改费字[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909号)的通知精神,我委经过认真梳理,乌兰察布市本级执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经营服务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各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今后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门户网站上对目录清单适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将不再以文件形式发布。
二、各旗县市区发改局对照市本级《目录清单》,梳理公布本辖区《目录清单》。
三、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附件:目录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