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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乌发改费字[2017]392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726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检查工作,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检查已出台涉企收费的减免、取消政策落实情况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领域的收费情况

三、措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全面梳理

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市区是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消、调整政府性基金政策,是否取消国家批准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自治区批准的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免征自治区批准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二)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提出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项目,提出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旗县市区应加快清理进度,尚未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要尽快公布,已公布的清单要严格落实并动态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收费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对进出口环节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规范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

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五)加强市场调节类涉企收费监管

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民政局负责已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本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本辖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局负责已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业协会商会)。

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步骤

贯彻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 月30日前)。市直部门对所属单位涉企收费进行自查。民政局组织已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对尚未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查清涉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旗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区涉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进行自查自清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于6月30前将有关情况以及附件中统计表格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集中审查阶段(7月15日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审查结果,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检查,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妨检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企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本辖区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审计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择重点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实惠,增强政策获得感。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全面总结评估。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涉企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要对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涉企收费中的不合理收费,有针对性的提出取消或降低建议。于7月底前将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发改委  郑清冰 8320919

财政  朱志杰  8303709

经信委  李晓梅附件:  8321644

民政  兰高斌  8321029

电子邮箱:wlcbsfk163.com  

58386243qq.com

附件:

1.涉企收费自查自纠问题情况统计表

2市直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

3《全性和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

4.《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5.《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6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摸底排查统计表

7《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摸底排查统计表》

8电子政务平台摸底排查统计表

9《经营性性服务收费摸底排查统计表》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