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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公办普通高校“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7]603号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2号)要求,我区部分公办普通高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为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现就“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学费每生每学年16000元。目前举办“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包头师范学院、赤峰学院等高等学校统一执行此收费标准。
  二、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准跨学年预收。
  三、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学费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各高校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