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7]60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党发〔2016〕3号),结合自治区高等教育的实际,现提出改革和规范我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和原则
(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定价权限,建立职能明确、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收费管理体制。
(二)明确政府定价行为,区分不同类型办学模式,完善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
(三)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四)规范管理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在自治区政府主导下,适时调整统考统招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完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由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
1.未实行学分制管理普通全日制学生,应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年度收费。申请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本专科生的学费,在不超过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高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的一半。
2.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高校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五)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放开普通全日制学生以外的各类收费。除统考统招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教育以外各类办学行为的收费,由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标准。
1.非普通全日制成人教育各类本专科生、进修生、委培生等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2.高校与委托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由高校根据市场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区内高校与其他省市高校开办的联合办学,按照主办学校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单独核定和办理公示清单。
(六)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合理收取各类费用。
1.对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除政策规定一次性收取的项目外,只允许收取(或预收)当年的费用,不得跨年度收取;对非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除学生提出申请跨年度交费并开具票据外,一般不得跨年度收取;承办的各种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项目由双方约定费用的方式收取;服务类收费项目,必须预收的项目预收期不得超过1年,其余项目应当即行服务即时收取。
2.普通全日制学生因政策原因和民法意义的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不能完成学业的,未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实行学分制管理未按学分收费的学生,可按照不能学习的时间占年度总教学时间的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实行学分制管理并按照学分收费的学生,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尚未学习的课程学分学费,并按照不能学习的时间占年度总教学时间的比例计退住宿费;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学业的,未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实行学分制管理未按学分收费的学生,只按照尚未学习的课程占当年总课程的比例退还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并按照学分收费的学生,只退还尚未学习的课程学分学费;
3.非普通全日制学生退费,参照前款的原则管理,且要求高校在招生宣传(包括简章)资料中载明退费原则和条件等事项;高校与外单位合作承办的各种培训、咨询及其他劳务合作等项目的退费,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服务类收费项目,已经实现的服务不予退费,预收项目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七)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同时将批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方式、退费办法、投诉电话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八)非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九)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秋季新学期起开始执行,现行管理政策与本指导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