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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 农村客运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 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内财投[2016]5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
  补贴资金下达后,各旗县(市)区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应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补贴对象、名单、标准、金额、兑付时间等相关信息汇编成册,制定专人管理,防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林业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wps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乌兰察布市林业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