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发改费字[2017]305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27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宗教局《关于专项整治和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679号)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乌发改费字〔2015〕535号)和《乌兰察布市关于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发改费字〔2015〕745号),自2015年7月下旬起开展了为期二年的景区门票及其它服务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各旗县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31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转变政府价格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今后一律明确为政府指导价。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景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对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价格浮动,价格下浮不限。
二、将目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凉城县二龙什台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区等15家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景区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管理(详见附表1)。
三、确定兴和县苏木山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6家景区为我市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重点旅游景区,在调整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前,需提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履行报告程序(详见附表2)。
四、将4A级以下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授权旗县人民政府管理。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景区性质,自行确定景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价格执行前应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凡列入目录清单的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名单(详见附表3)。
六、完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各旗县市区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定期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景区也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景区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景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
七、继续实行景区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各旗县市区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各旗县市区景区门票及其它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相关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表4)。
八、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