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函[2017]132号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内煤安函字[2017]5号)收悉。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479号)有效期已满,并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有关规定,现就煤矿安全培训收费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120学时以上)不超过2100元;应急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0学时以上)不超过1700元;特殊作业人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0学时以上)不超过800元;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费每人每期(72学时以上)不超过700元。
(二)培训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二、煤矿安全培训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培训机构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公示清单。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3]68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