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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7〕479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4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自2017年2月1日起取消。2017年2月1日前欠缴的,应当足额征缴,上缴财政国库;在此之后已收缴的,要立即予以退还。
  2、此前有关停止收取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的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费的通知.pdf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