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7〕39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办法》中的计算公式和10%的计提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计提教育资金后,直接按50%的统筹比例,将自治区统筹的教育资金划转自治区级国库。
二、各旗县市区应按照《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列入“1030219教育资金”科目内,并在同级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三、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乌财非税〔2012〕164号)同时废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计提各类专项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非税〔2014〕914号)中有关涉及计提和统筹教育资金事项与该《办法》不符的,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内财非税规〔2017〕5号.pdf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