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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7〕393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3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各项收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自治区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7〕33号,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分别以内财非税〔2017〕2198号和乌财非税〔2017〕1518号转发)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只能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盟市和旗县无权设立审批任何收费项目。请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对本地区、本部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规范,做到不留死角,并将清理规范情况于4月1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执行时间。本次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2017年3月22日前欠缴的,应当足额征缴,上缴财政国库;在此之后已收缴的,要立即予以退还。
  附件:1.内财非税〔2017〕372号
  附件:2.财税〔2017〕20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