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7〕392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电业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3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4月1日前欠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上缴财政国库;2017年4月1日后收缴的,要立即按原渠道退还缴款人。
附件:内财非税【2017】371号.doc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