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缴库和使用等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说明。
  按照《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7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盟(市)国库,其中,盟(市)与旗县的分成比例由盟(市)确定”的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水利局请示市政府批准,市、旗县按2:5的比例分成。各旗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直接全额缴入各地财政非税专户,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再按1:2:2:5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旗县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