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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

  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民政局 法制办转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发改、经信(商贸)、民政、法制等部门对本次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形成本地区总结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从专项检查结果看,全市绝大部分涉企收费单位都能自觉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各项停征、减征、免征、缓征收费政策都得到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1.设立协调小组,统筹涉企收费清理工作。为切实做好涉企收费清理工作,2015年,我市成立了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财政、发改委、经信委三部门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的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组。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督促旗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清理规范等工作。
  2.分工协作,确定工作机制。为确保专项检查不留死角,我们采取市、旗县市区分级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开展专项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汇报检查结果的办法。实行在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的框架下,由各级财政、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民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的专项检查工作机制。
  3.明确任务,确定工作目标。按照检查方案要求,确定各部门在本次专项检查中的工作任务、目标、范围和重点,并由各部门采取对照法律法规、对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对部分企业和收费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全力以赴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收费政策
  1.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全市涉企收费项目共49项,涉及主管部门18个。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涉企收费项目47项,涉及主管部门16个;清理越权出台的涉企收费项目2项,涉及主管部门2个,已由原发文单位正式行文,停止执行。
  2.规范涉企收费标准。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涉企免征降费政策项目共计192项,涉及我市共26项,金额9490万元。在本次检查中,共发现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免征和未执行降费政策的事项两起,涉及收费项目2项,涉及金额8.8万元,已依法依规责令有关单位退还违规所得,并给予警告处理。
  3.落实减费降费政策。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标准重新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公示,杜绝变相或不执行减费降费政策行为。对关系民生的教育、国土、水利、电力、住房、卫生等13个部门38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依法依规指导和规范价格行政行为。
  4.实行收费公示清单制。今年开始,我局联合市发改委对市级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市发改委办理收费公示清单的43个执收单位,8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取财政部门暂停发放或收回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暂停关联收费项目,市发改委对逾期未申报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予以注销收费公示清单等措施。目前,上述43个未办理收费公示清单的执收单位,已有38个办理了相关手续,恢复关联收费项目79项。
  5.开展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通过两级政府及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政府的收费基金政策、制度和规定,及时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和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我局将国家和自治区最新公布的收费基金目录和涉企收费基金目录以及2013年以来取消、停征、减征和免征的收费基金政策汇编成小册子共计2.4万余份,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税大厅等政府对外服务窗口,向社会免费发放。
  6.建立乱收费举报制度。我局正在拟定乱收费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进一步加强对涉企乱收费行为的监管。
  7.开展乱收费监督检查。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年底前,我局将联合市发改、经信、民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乱收费监督检查。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国家和自治区应出台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逐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进一步确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类收费中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形成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的收费监管机制。
  2.加强对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对其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切实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监管能力。
  3.加快收费政策文件下发速度。避免由于执行时间与收文时间差造成违规收费行为。
  4.及时更新项目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收费政策,实时调整更新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的收入项目,使非税收入项目的调整和更新常态化,便于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及时了解非税收入政策变化,强化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