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1.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2.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3.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