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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执收单位办理收费公示清单情况

  从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231)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736号)中有关对收费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的规定,我局对全市各执收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核实,先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尽快办理收费公示清单等事项的通知》(乌财非税[2016]354号)和《关于尽快办理收费公示清单的通知》(乌财非税便函[2016]73号,对市直各执收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核实。

  目前,大部分单位已经到市发改委办理了收费公示清单,我局依收费公示清单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恢复收费公示清单中的收费项目。同时,对仍然未办理收费公示清单的9个执收单位,已经暂停了其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