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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2010年以前财政票据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市直各用票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乌财非税[2015]198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销毁财政票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销毁的财政票据

  1.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17种手写财政票据(未使用)。

  2.2010年底前已使用的除医疗收费票据以外的各类财政票据存根。

  3.2012年底前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

  二、2016年度财政票据销毁的方式和时间

  1.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于3月底前先将汇总签字盖章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所需销毁的财政票据在4月底前送市财政局,集中统一销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市直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将签字盖章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两份),连同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在3月底前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统一销毁。

  3.《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的电子版,各旗县区财政局在市财政局内网“下发旗县市区\非税科”中下载,市直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在市财政局内网“财政下发给单位\非税科”中下载。

  三、其他事项

各旗县区财政局及市直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对上述规定范围的财政票据进行认真全面收集归纳、分类整理。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票据存根保存期为3年,其他财政票据保存期为5年的规定,凡没达到保存期的财政票据存根一律不得擅自销毁。要对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17种手写财政票据(未使用),进行彻底清理,按时报送,集中销毁。今后,如发现仍在使用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相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财政票据经办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联系人:苑园  联系电话:0474-8303709  

  附件: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销毁申请表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