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是指以权责发生制核算,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即反映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和预算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旗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办理权责发生制列支以及列支后使用、收回和调整使用等事项。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第五条 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要定期与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对账,确保双方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金额一致。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账,确保各机构之间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金额一致。
第二章 列支程序
第八条 经济分类科目为以下科目的,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确需列支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五)转移性支出;
(六)债务利息支出;
(七)其他支出。
第九条 资金来源为本级财力安排的,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确需列支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支付方式为财政授权支付的,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确需列支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审定最终列支项目。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需按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的控制计划。
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根据控制计划,确定需按权责发生制列支项目清单。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权责发生制列支业务:
(一)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需按权责发生制列支项目清单;
(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主办业务机构通知预算单位录入用款计划;
(三)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清单,通过预算执行系统“权责发生制列支项目录入”功能录入用款计划;
(四)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后,下达《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核定表》。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核定表》以及有关凭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事业单位,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第十四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核定表》以及有关凭证,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
第三章 列支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下一年度,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重新纳入预算执行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优先使用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尽快将列支资金使用完毕。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上年财政应返还额度支付申请”功能,填报相关信息后,按正常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付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第四章 列支资金收回和调整使用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盘活存量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加快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条 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推迟到两年,对于连续两年仍未支出的,财政部门要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程序收回。收回后如有遗留问题的,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回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收回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借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贷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科目。
(二)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收回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收回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借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第二十二条 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支付时,预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比照收回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支付时,功能科目发生变更的,预算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单位调减计划录入”调减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审核:
(三)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支付中心审核;
(四)财政部门支付中心审核后,预算单位按变更后的功能科目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支付时,功能科目发生变更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原结转功能科目作冲销处理,借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功能科目进行列支会计处理,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收回的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调整使用时,由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会同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提出使用方案。
第二十六条 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调整到新的预算单位使用时,根据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有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事业单位,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回的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原则上要在当年使用完毕,不得形成新的结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