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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明确了收回财政存量 资金会计处理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就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会计处理等问题下发了通知。

  通知明确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单位会计处理、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收回存量资金支出等问题。

  一、收回财政存量资金

  (一)收回资金范围。收回财政存量资金范围根据《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乌财预[2015]651号)规定执行。

  (二)收回流程。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及时发文收回相关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即计划列支)。预算单位根据发文调减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收回列支资金指标。

  二、预算单位会计处理

  (一)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发文借记“财政拨款结转”,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办业务机构发文借记“财政拨款结转”,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如果要收回的资金已经处于支付环节(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经有额度),首先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然后借记“财政拨款结转”,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三、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总预算会计根据主办业务机构发文借记“暂存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记“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

  四、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支出

  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管理,优先用于消化财政暂付款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资金支出时,按照预算资金有关程序重新安排、申请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