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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4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报告

  一、非税收入预计征收情况
  2014年,全市非税总收入预计征收37713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8650万元,下降22.37%。其中: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预计征收78905万元,同比增长 10.62%,占非税总收入比重为20.92%;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征收282061万元,下降28.99%,占非税总收入比重为74.79%;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预计征收16170万元,下降6.16%,占非税总收入比重为4.29%。

  二、分级次预计征收情况

  市本级非税收入预计征收6331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3817万元,增长60.3%;旗县级非税收入预计征收31382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2467万元,下降29.68%。

  三、分项目预计征收情况
  (一)专项收入有所增长。2014年,全市专项收入预计征收2272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72万元,增长6.42%。主要原因是广告收入、同比大幅增长。2014年,广告收入作为专项收入管理,预计增加683万元;二是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有所减少。两项收入预计分别减少635万元、756万元,下降18.99%和14.67%。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增幅较大。2014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计征收4378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893万元,增长18.68%,主要原因是我市从2014年开始,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将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罚没收入小幅增长。2014年,全市罚没收入预计征收2156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04万元,同比增长3.37%。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显著减少。2014年,全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入预计征收645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232万元,下降25.71%。主要原因:一是上年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二市全年预计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减少。

  (五)其他收入下降明显。2014年,全市其他收入预计完成15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14万元,降幅80.37%。主要原因是由于集宁区2013年一次性捐赠收入较多所致。

  (六)政府性基金收入减收明显。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28206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收115165万元,下降28.99%。 主要原因:一是受当前房地产市场影响,我市土地交易市场相对低迷,招牌挂出让宗数和面积减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收125612万元,下降23.92%;二是车辆通行费收入,预计增加2869万元,增长345.25%,主要是兴和运煤专线已进入全面运行时期。

  四、主要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征收计划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征收管理。

2014年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计征收26209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3.92%。

  (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建一[2004]55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06]246号)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别按以下方式实行分成: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或国家与地方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中央20%,自治区40%,市级20%,旗县20%的比例分成;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空白区探矿权采矿权收收入,按照自治区30%,市级30%,旗县40%的比例分成;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旗县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无需勘查直接设置采矿权矿种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市级30%,旗县70%的比例分成;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延偿、变更的价款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财政。

  2014年全市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预计征收3632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87%。按照分成比例测算,上划中央级726万元,上划自治区级726万元,市本级预计征收2054万元,旗县级预计征收126万元。

  (三)耕地开垦费。按照《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内财综字[1998]410号)规定: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10倍至15倍;占用二级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8倍至10倍;占用一般耕地,耕地造地费为该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5倍至7倍。

  2014年全市耕地开垦费收入预计征收299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14%。

  (四)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69号令)规定: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分别按照是0.7元/当量和0.6元/当量计征;非填埋方式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不同废物种类5—25元/吨计征;以填埋方式的固体废物按照1000元/吨或次计征;噪声排污费按照超标的分贝数计征。

  排污费属于分成项目。按照《转发关于排污费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建一[2003]719号)规定,市级征收的,实行中央10%、自治区20%、市级70%的分成比例;旗县级征收的,实行中央10%、自治区20%、旗县级70%的分成比例。

  2014年全市排污费收入预计征收271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8.99%。按照分成比例测算,上划中央级排污费收入271万元,上划自治区级级排污费收入542万元,市本级预计征收1502万元,旗县级预计征收395万元。

  (五)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县级市为40或30元/平米,旗县所在地城镇为20元/平米,建制镇为10元/平米;对无法按建筑面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2.5%,旗县所在地城镇为2.0%,建制镇为2.0%。

  2014年全市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入预计征收151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21%,。

  (六)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价费字[2002]66号)规定:建设单位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的九层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概算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盟市所在地为1500元/平米,旗县所在地位为1200元/平米;其他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按应建未建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地盟市所在地为20元/平米,旗县所在地位为15元/平米;人防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按800元/平米缴纳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属于分成项目。按照《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防发[2006]30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成比例是:市级征收的,自治区级5%、市级95%;旗县征收的,自治区级5%、旗县级95%。

  2014年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预计征收150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36%。按照分成比例测算,上划自治区级75万元,市本级预计征收950万元,旗县级预计征收477万元。

  (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建人[2008]447号)规定: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2014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预计征收900万元,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