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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全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既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也是激发社会活力、保障改善民生、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和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的必经之路。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全面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是建章立制。2014年,市政府成立了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乌政办字[2014]131号),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4]122号);2015年,转发了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乌财综[2015]287号)和《2014-2015年度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乌财综[2015]91号),出台了《乌兰察布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方案》和《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乌政办字[2015]40号),对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购买计划编报、购买项目核定、购买方式确定以及组织实施、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六大类、54款、270项服务购买项目,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试点先行。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扩面、三年推广”的总体进度要求,2015年在市本级优先选择社会组织相对成熟、公益性强的项目开展试点。年内,将组织开展党政大楼、广电大楼、体育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教育绩效评估、各类就业培训、民政救助服务、中介机构评审、园林管护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的购买服务工作。三是引导培育。转发了自治区《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乌财综[2015]92号),提出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机制,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依托企业化管理、竞标管理和绩效管理三种竞争机制,着力破解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力量薄弱、管理低效、质量欠佳等制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瓶颈问题,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必将逐步解决部分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的问题,最终形成与政府职能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