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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非税票据保管、销毁工作

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6]541号)的规定,市财政印发了《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对财政票据保管、销毁等事宜做了明确规定。

一、除医疗收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3年外,其他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一律为5年。

二、从今年开始,财政票据核销要作为财政票据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每年都要集中开展一次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

三、市本级的票据核销工作从2015年3月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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