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日,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3号,乌医保发〔2020〕3号转发),进一步明确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保障政策。

  本通知是内医保电〔2020〕2号的补充,要求如下:1.在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2.各地对疑似病例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3.对确诊和疑似病例异地就医先救治后备案,属于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第1条执行。4.对防控疫情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自治区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并及时向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申报直接挂网。5.医保局每日报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