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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经贸科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lt;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gt;的通知》(内财贸[2018]1618号)转发给相关旗县,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为全面、及时掌握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请各旗县财政部门认真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2017年和2018年备案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经贸科。
  二、进一步加强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奖励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确保奖励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高效。对接刘、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同时,做好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