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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2016年第81号令)、《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以便于强化管理。

  一是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范围和标准以内。

  二是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的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不全、无审核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批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下属于本项目负担的支出。

  三是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法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已验收项目进行审价,经双方确认后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四是关于竣工账务决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账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此外还规定了项目竣工账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是关于工程尾款。如,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讨价还价和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作质量保证金。

2018年10月24日

撰稿人:李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