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8]1142号)要求,现将此文件转发给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请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4]1573号)有关要求,对本旗县市(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日期内向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做好相关报表报送工作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须将各旗县市(区)行政单位的“粮食产量”等七项信息提供统计年鉴复印件一是三份并加盖统计局公章后,在规定日期内上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