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我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将《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2017﹞1367号)转发给各旗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