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查办问题线索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党和政府与群众密切联系、实现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信访工作主要任务是: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为推进信访举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确保信访举报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在局党组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委员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研究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工作实行定量考核、目标化管理和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职能作用,为本部门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服务,为端正党风促进廉政建设和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
2、负责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3、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政府及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督促、催办转请下级机关和相关科室的案件,及时予以审结。
4、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党组汇报重要群众举报问题情况,调查研究新形势下财政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分析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及时做好信访举报综合分析和信息工作,办好信访简报。
6、认真做好信访案件和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工作守则
1、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本机关的中心工作服务。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文明接待,反对官僚主义,“衙门”作风。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坚决维护党的纪律。
5、对反映人、检举人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处理,不准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6、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机密,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公务秘密,不接受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友的宴请、礼物馈赠。对涉及亲属的信访举报或案件主动回避。
三、工作纪律
1、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服务热诚、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2、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对反映人、检举人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4、对反映人、检举人应予保护,不准将检举人的情况告诉被检举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检举材料交给被调查人及其亲友。
5、不准接受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亲友的宴请、礼物馈赠。
四、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1、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凡纪检组监察室直接接受或受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无论是否属于本局业务范围受理的信访举报,均应统一登记、经纪检监察室主任阅示后,要呈送纪检组长阅批,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本局领导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各党组成员接收的信访举报件,除个别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特殊信访举报件外,均应交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分管领导应在2天内审批完毕;特别重要或疑难的信访举报请示件,需要与其他领导协商的,一般应在3天内审批完毕;需要党组会议或纪检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一般应在5天内审批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2天)。对分管承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要加以督促和了解进展情况,以提高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时限和质量。
3、纪检组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工作人员要将信访举报件,依次做好接受、拆封、消毒、分类、盖章、阅办、摘登、统计、呈送、转办、交办和分析等项工作。一般信访举报案件在3天内完成,由办信、接访人员按照信件处理程序,经领导批示示后办理;重要信访举报案件在5天内完成,办信、接访人员填写《重要信件批办单》,经纪检监察室主任阅示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和市委、政府领导及市纪委交办、批转的信访举报案件,由办信、接访人员填写《重要信件批办单》,经纪检监察室主任阅示提出具体承办意见,呈纪检组长审批后,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收到以“乌纪群字”、“乌纪信字”交办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举报案件,由办信、接收人员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负责做好交办要结果信访案件的查办和审结案件材料等相关报送工作。对一些线索单一、易查易结的案件,要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进行直查快办及通过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加以办结,并向党组会和纪检委员会通报办结情况。确保群众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五、信访举报处理信件原则
1、纪检组接到群众的揭发、控告、检举及申诉信件后,属我局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我局受理范围的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退回本人。处理程序和方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处理。
2、对反映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的一般性违纪问题的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
3、对反映县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人员重大问题的信件,要认真填写《重要信件批办单》,直接呈组长批阅后,上报市纪委办理。
4、对监察对象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信,经纪检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5、对匿名信件,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
6、对反映属条管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干部的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六、信访举报回告制度
1、凡是向纪检组进行署实名举报的,都要以电话、面谈、信函等方式给予回告答复。
2、凡是由纪检组立案查处的举报案件,一般要在3—6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回告举报人。
3、凡是由纪检组转交给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去有关部门询问结果。
4、要对反映问题属实、有查处结果的匿名举报案件,要主动想办法,通过一定形式公布查处结果。
5、凡是匿名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人住址、单位不详者,原则上不予回告。
6、凡是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上访者,信访回告时要宣传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以求理解。
七、信访保密制度
做好保密工作是保护举报人检举、控告、揭发、申诉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的有效手段,也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职责和首要纪律。
1、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材料一律按保密件处理,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2、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批转交办的案件,未经领导签署意见,不得转办或泄露。
3、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举报材料、调查证据、印刷件(含草稿)等,不得随意乱放或堆弃,经确认无用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4、信访举报数据、资料、报表、会议记录、电话录音、工作笔记、工作计划、案情分析等材料要有专人保管。
5、转交办案件函件要以机密件行文,并由专人办理传递转交手续。
6、未经组长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摘抄举报材料。
7、未经组长批准不得擅自同意借调、查阅有关文件和案件材料。
8、不向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材料,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举报业务工作,不将举报信件带回家中阅办。
9、不向任何人透露尚未公布的案件和查办案件进展情况,更不得泄露举报人和证人。
10、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发现丢失、泄密及时报告,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检查、调离、纪律处分等。
八、保护信访举报人制度
1、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工作原则,要对举报人、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透露。
2、向举报人了解情况时,应征得举报人同意,采取举报人乐意接受的方式调查。
3、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准向任何人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更不准找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证。
4、信访举报案件的交办,只许交给被举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5、举报人不愿意将举报材料转办的,征得本人同意采取摘抄、移交方法处理。
6、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来访人员须知
1、凡来上访的群众,必须自觉维护接待室的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各项制度。
2、来访者在行使国家《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的检举、控告违法违纪行为和反映、建议其它事项,对申诉问题要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足够证据,不得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他人。
3、来访者要服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在填写《来访登记表》后依此接待,接待后,接待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4、要告知来访者爱护接待室的公共设施,损害者照价赔偿。
5、来访者在接待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在接待室滞留。
6、少数借上访名义搞违法违纪活动,串联闹事或无理纠缠、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者,经接待人员劝阻仍不改的,可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领导干部信访诫免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局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教育及时解决领导干部在执行政策,严肃纪律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按照中央纪委、自治区和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谈话对象:指本级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及全机关副科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对有反映党组成员领导干部的进行信访诫免谈话。党组和纪检组根据群众反映对一些领导干部违纪情节轻微,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直接与被反映人见面,进行面对面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同时给一些受到错告甚至诬告的领导干部一次实事求是地解释和说明情况的机会,以起到防微杜渐和保护干部的作用。
3、谈话方式:由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以一对一的方式找被反映人谈话。采取将谈话对象请到固定的谈话场所进行现场谈话的方式。让他们实事求是地讲清和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加以纠正。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要装入廉政档案。
通过信访谈话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真正起到教育、管理、监督作用。